|
( 1 )目前在重庆、四川、陕西、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12 省(市)工作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可在各学科复试基本要求基础上,一门单科降低 3 分或总分降低 5 分,但单科和总分不能同时降低要求。
( 2 )目前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 5 个自治区、 30 个自治州、 120 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在各学科复试基本要求基础上,一门单科降低 3 分或总分降低 5 分,但单科和总分不能同时降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