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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法国、荷兰全民公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

OKhere.net 你来我网-考研社区 作者:齐鹏飞教授 2005-11-16 14:49:40 文都教育

    1.2005年5月29日,法国全民公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

    2005年5月30日,法国内政部公布《欧盟宪法条约》全民公决最终结果,54.87%的法国选民在5月29日公决中投了反对票,支持票只占45.13%,《欧盟宪法条约》在法国未获通过。这不仅使《欧盟宪法条约》批准进程受挫,同时也使法国政府面临严重挑战。法国总统希拉克发表电视讲话说,法国人拒绝《欧盟宪法条约》会给法国在欧洲维护自己利益带来困难。

    法国是欧盟的主要创始国之一,也是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的发动机,法国对《欧盟宪法条约》的态度关系到欧洲未来的命运和发展。德国总理施罗德说,法国人否决《欧盟宪法条约》“无疑是一种倒退”。西班牙首相萨帕特罗说,法国公决结果不是好消息,但也不构成灾难。批准《欧盟宪法条约》的进程还将继续下去。

    2.2005年6月1日,荷兰全民公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

    2005年6月1日,荷兰官方公布全民公决投票统计结果,63%的选民对《欧盟宪法条约》投了反对票,支持率仅为37%。这使荷兰成为继法国之后第二个否决该条约的欧盟成员国。

    与法国不同的是,荷兰的此次公决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条约仍需议会讨论批准。但议会的所有党派此前已达成协议,只要公决的投票率达到30%以上,议会将听从公众的意见,而此次公决的投票率高达62%。荷兰议会各主要党团领袖在公决结果公布后均表示,议会将遵从民意,不会批准该条约。

    3.2005年6月16日,在刚刚结束的欧盟首脑会议上,25国领导人决定延长《欧盟宪法条约》的批准期限,并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推动该条约的批准进程。欧盟轮值主席国卢森堡首相容克在当天的欧盟首脑会议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欧盟将不会对目前的《欧盟宪法条约》进行重新谈判, 因为该条约是欧盟的最佳选择。

    按照原计划,欧盟各国应该在2006年11月份之前完成《欧盟宪法条约》的批准程序。但由于法国和荷兰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使得这部条约的命运变得岌岌可危。

    4.2005年7月10日,卢森堡全民公决通过《欧盟宪法条约》。

    卢森堡官方公布统计结果显示,56.52%的选民在当天的全民公决中对《欧盟宪法条约》投了赞成票,投反对票的比例为43.48%。这意味着卢森堡将成为第13个批准欧宪条约的欧盟成员国。卢森堡对《欧盟宪法条约》采用的是全民公决和议会表决的双重制。从程序上讲,欧宪条约最终将提交议会批准。但卢森堡议会此前已达成共识,是否批准欧宪条约将完全遵从本次公决的结果。

    到目前为止,已有12个欧盟成员国批准了该条约,但法国和荷兰的先后否决使《欧盟宪法条约》遭受重创。在6月16日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上,各国一致决定延长欧宪条约的批准期限。此后,丹麦、葡萄牙以及爱尔兰等国均搁置了原定的公决计划,卢森堡是目前唯一坚持如期举行公决的成员国。

【背景资料】

    1.欧洲领导人真正开始考虑制定一部超级宪法始于2000年的尼斯欧盟理事会。其时欧盟已经拥有自己的议会、法院、银行、货币、甚至盟旗和护照,但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这在协调各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的关系,平衡各国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令人颇费周折。特别是欧盟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东扩即将到来,问题届时将显得更加突出。换言之,欧洲一体化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如果没有一部超越欧洲各国宪法之上的宪法作保证,欧盟的存在将是个问题。

    因此,2000年12月尼斯欧洲理事会的政府首脑们就如何使欧盟的机构适应未来的扩张达成了一项条约修正案,也即尼斯条约第23号声明。声明拟定了一条分三步走的制宪道路:(1)在欧洲范围内展开一场公开辩论;(2)留待次年比利时拉肯理事会会议决定具体措施; (3)预定2004年召开新的政府间会议决定对条约必要的修改。

    尼斯声明还划定了四个讨论主题:如何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建立并维持一种更加精确的不违反属权原则的权利让与;尼斯宣布的基本权利宪章的地位如何;如何简化条约使之更加明确和得以正确理解;各国议会在欧洲大厦中的作用如何等等。尼斯会议顺应发展为欧盟立宪铺开了一条坚实而充满未知数的道路,这也正是欧盟创始人的初衷。

    2001年12月,根据尼斯会议23号声明,欧盟成员国的首脑们在比利时的拉肯理事会上通过了一项旨在将欧盟变得更加民主、透明和高效,和为欧洲公民制宪做准备的《拉肯宣言》,决定成立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从而揭开了欧盟立宪的正式序幕。筹委会由105人组成。法国前总统德斯坦任主席。筹备会的主要工作是安排欧盟和成员国之间的责任分配;进一步明确欧洲各机构的职责;确保欧盟对外行动的一致和效率和加强欧盟法制建设;实际上是由此改造一些过时的机构体制和让欧盟的决策更接近公众,并最终在此基础上起草欧盟宪法草案。

    欧盟制宪筹委会于2002年2月28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第1次会议,105名来自欧洲28国的筹委会委员按姓氏排名坐在代表席上,着手为欧盟制定一部通用宪法,旨在使欧盟在21世纪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和经济实体。有人更将这次制宪会议比作1787年美国费城的联邦制宪会议。自2002年2月至2003年6月,在德斯坦的领导下,筹委会费时16个月拟定出了一个宪法条约草案。这个草案就成了政府间会议谈判的工作基础。2003年6月13日,在盟歌贝多芬的《欢乐颂》乐曲声中,筹委会成员们举杯庆祝欧盟宪法草案初稿出台。吉斯卡尔·德斯坦说,这部草案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结合,虽然她"并不完美",却是筹委会探讨了所有可能方式后所获得的惟一可行的方案,在大国和小国之间、成员国政府和欧盟机构之间实现了相对平衡,是艰难妥协的成果。

    2003年7月10日,筹委会宣布欧盟宪法草案最终定稿。德斯坦的筹委会拟定的欧盟宪法草案分为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的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部分。草案对欧盟条约作出了以下几项重大修改:(1)以常设欧洲理事会主席制度取代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2)欧盟委员会的组成由现在的20名委员减少到15名并确保成员国的平等;(3)设立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4)在绝大多数领域的决策过程中采取有效多数表决制;(5)任何决定都要求至少有半数成员国投赞成票并能够代表60%以上的欧盟公民才能通过;(6)成员国在遭到恐怖袭击的情况下应相互援助;(7)欧盟将具有能够签署国际条约的"法人"地位;(8)成员国有权自愿脱离欧盟等等。欧盟宪法草案还规定了盟旗、盟歌、"欧洲日"和铭言。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12星图案,盟歌仍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欧洲日"定为每年5月9日。铭言是"多元中的一体"。有分析认为,欧盟宪法草案实质上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离欧盟成为一个真正的法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而无助于增强欧盟的国际地位。然而,欧盟宪法草案毕竟是欧盟朝着政治联盟"一级"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对促进欧洲融合具有历史性意义。这将为世界其他重要力量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战略回旋空间,世界政治格局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说白了,欧盟宪法草案符合国际政治多极化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在近半个世纪推进欧洲一体化的辛勤努力后,欧盟终于离拥有共同宪法这一天不远了。

    2003年10月,欧盟成员国和准成员国的政府首脑比尼斯条约规定的时间提前进入第3步状态,全面展开了政府间谈判。当年意大利为欧盟轮值主席,所以首次政府间会议便在意大利举行。

    宪法草案原本是个妥协的产物,这就注定了其谈判和批准过程将充满坎坷。事实正是如此,欧洲诸国对欧盟的制宪和未来欧盟的建设意见并非完全一致。在数量庞大的反对阵营中,各国的诉求大有出入,利益和利害冲突俯拾皆是。人们在欧盟理事会主席设置、欧盟执委会的精简、欧盟新的表决机制等问题上争执不休;法国和德国赞成建立接近真实意义的欧洲政府,英国则不愿意把自己的国家变成一个省级单位,意大利希望能够保留自己的特性和权利,北欧国家担心亦自己的福利体系受到威胁。此外,新旧欧洲扮演的角色也成了问题。这些矛盾直接导致了2003年12月13日布鲁塞尔首脑会议的流产,欧盟宪法草案搁浅。该任务只好留作2004年爱尔兰担任欧盟轮执主席国期间再行定夺。曾有人把这一天称为欧洲悲哀日。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后来在欧洲议会演说时对此表示遗憾,他认为如果欧盟各国不能化解分歧,那么欧洲这个经济巨人将只能在世界舞台上继续扮演政治侏儒的角色。

    2004年6月18日,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历经磨难,经过漫长而艰苦的讨价还价终于在布鲁塞尔峰会上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的最后文本。 爱尔兰总理埃亨如释重负般地表示:我们相互倾听,大家都是赢家。他说,这是"欧盟进程中一个真正的里程碑", 草案妥协文本采纳了一些小国的建议,将有效多数决策的标准提升为55%的国家或至少15个国家,代表65%的欧盟民众。而否决一项提案必须有至少4个国家联名。欧洲领袖们由此完成了一项历史性的"制宪工程",为长达8个多月的欧盟政府间会议画了个圆满的句号。

    10月29日,欧盟25国成员国政府首脑将汇聚罗马正式签署今年6月18日于布鲁塞尔草签的欧盟宪法条约。土耳其、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也将参加最后文本的签字,克罗地亚则仅是出席仪式。签字仪式的地点选择在1957年法、德、意、荷、比、卢六国签署成立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的冈比多格力奥(Campidoglio)宫,其寓意深远。迄今为止,已经有8个国家决定将欧洲宪法的批准付诸全民公决,它们是葡萄牙、西班牙、法国、英国、波兰、爱尔兰、丹麦和捷克共和国。而德国、比利时、爱脱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尚未就批准方式做出决定。意大利、瑞典、希腊、匈牙利、奥地利、塞浦路斯、芬兰和马耳他等国将选择通过议会程序进行表决。

    2004年10月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宪法,而是欧盟对其成立以来一系列基础条约进行的重新整理和汇编,其中新内容只占20%,包括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设立欧盟外交部长,改革欧盟委 员会现行组成方式与运作机制等。这些规定主要是为顺应欧盟扩大与发展的需要,并不会改变欧盟的性质。《欧盟宪法条约》需经成员国的批准方可实施,各成员国可以采用议会投票或全民公决进行表决。如果一切顺利,《欧盟宪法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实施。截至目前,匈牙利、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意大利、斯洛伐克、希腊、西班牙、奥地利和德国已正式批准《欧盟宪法条约》,比利时将很快完成批准程序。

    《欧盟宪法条约》规定,在《条约》签署后两年之内,如果得到了欧盟五分之四人口的批准,那么欧洲理事会将举行专门会议,讨论未批准国的问题。届时,摆在这些国家面前有两条路:一是重新表决;二是退出欧盟。一些专家认为,如果很多的国家予以否决,不排除对《条约》进行修改:将一些能确保欧盟运转的基本条款抽出来,形成一个新方案。

    2.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最早由西欧六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组成的欧洲共同体,于1958年1月成立。1961年8月,英国、爱尔兰、丹麦和挪威等国提出申请,开始了欧共体第一次扩大进程。欧共体把这四国作为一个整体,逐个谈判。其中,英国走的路最曲折,3次申请,2次遭拒,直到1973年1月才成功。因挪威全民公决拒绝加入,最后只有3个国家如愿以偿。第二次和第三次扩大是吸纳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它们分别于1975年6月、1977年3月和7月提出申请,但三国仍被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欧盟采取了个别吸收原则。希腊是东南欧相对落后的国家,谈判的主要议题是农业政策、区域政策、竞争政策以及货物和劳务的自由流动。由于双方经济联系密切,谈判较顺利,希腊成为第二次扩大的唯一国家,于1981年1月正式加入。西班牙和葡萄牙是西南欧相对落后的国家,在农产品和劳动力等问题上谈判进展缓慢,直至1986年初才加入欧共体。第四次扩大是在两极格局解体、统一大市场计划基本实现后开始的。奥地利在1987年7月率先提出申请,接着,瑞典于1991年7月,芬兰和挪威于1992年3月也都分别提出。这四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与欧共体经济联系密切,谈判几乎没费周折就签了协议。这次扩大又是一次双赢的实践。但由于1994年挪威全民公决再次否决了协议,1995年初,欧共体的新成员又是3个。欧盟成员国增至15个。欧盟在东欧巨变后开始酝酿第五次扩大。2002年11月,欧盟首脑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会议发表了《主席国宣言》,通过了吸收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等10个国家为欧盟新成员国的决定。2003年4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会议发表了《雅典宣言》,欧盟的15个旧成员国的首脑和10个新吸收的成员国首脑签署了欧盟扩大的入盟条约。10个新吸收的成员国将在2004年5月正式加入欧盟。届时欧盟的成员国将扩大到25个。2007年,另外两个候选国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也将正式加入欧盟。此次扩大的不同之处很明显。其特点是:其一,申请周期长。如果从1990年初成立的欧洲经济区算起到2004接纳首批中东欧成员,时间长达14年,是任何一次扩大所没有的。其二,申请国数量多。以前扩大是每10年增加3个新成员,机构运作还能维持;但本次扩大要在不到十年内增加10个或更多新成员,欧盟的机制改革因此提上日程。其三,申请国发展水平低。以往谈判对象中虽有欠发达国家,但即使是葡萄牙,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也是原成员国平均水平的近1/3。其四,经济体制接轨适应期长。以往的扩大对象都是市场经济国家,此次的申请国大多都还没有完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其经济体制接轨的适应期将比过去任何一次扩大进程都长。其五,政治和战略意义突出。前几次扩大都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内进行的,政治和战略意义表现在维护欧洲自身的稳定,这次扩大是将中东欧纳入欧洲体系,实质上是与美俄争夺欧洲主导权,其政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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